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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6578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6578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犯賭博罪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( 96年度聲減字第6522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賭博罪,減為罰金新臺幣壹仟伍佰元,如易服勞役,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民國96年1月31日違犯賭博罪,經本院於 96年4月30日以96年度簡字第2543號(偵查案號:臺灣板橋 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5141號),判處罰金新臺幣3 千元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 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 2條第1項第3款、第8條第1項,刑法第42條第3項,刑法施行 法第1條之1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   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恆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,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張惠芳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10  月  3 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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