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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6581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6581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  告 甲○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 刑(96年度聲減字第6525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○所犯賭博罪,減為罰金新台幣壹仟伍佰元,如易服勞役 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○因於民國96年1 月31日犯賭博罪,經本院 以96年度簡字第2543號(偵查案號: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 署96年度偵字第5141號),判處罰金新台幣3 千元確定在案 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 件,聲請予以減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,惟原判決沒收部分,則不在 減刑範圍內,仍應依原判決執行之,附此敘明。爰依中華民 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, 刑法第42條第3 項,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9  日      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俞秀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對本裁定不服,應於送達後 5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應抄 附繕本)。 書記官 謝怡貞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9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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