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581號
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甲○○○
上列
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請人聲請減
刑(96年度聲減字第6525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○所犯
賭博罪,減為
罰金新台幣壹仟伍佰元,
如易服勞役
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○因於民國96年1 月31日犯賭博罪,經本院
以96年度簡字第2543號(
偵查案號: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
署96年度偵字第5141號),判處罰金新台幣3 千元確定在案
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
件,聲請
予以減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,惟原判決
諭知
沒收部分,則不在
減刑範圍內,仍應依原判決執行之,
附此敘明。爰依中華民
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,
刑法第42條第3 項,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三庭
法 官 俞秀美
上列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對本裁定不服,應於
送達後 5日內,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(應抄
附
繕本)。
書記官 謝怡貞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