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585號
聲 請 人
即
受刑人 甲○○
(現於臺灣新店戒治所戒治中)
上列
聲請人即受刑人因竊盜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減刑
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
竊盜罪,減為
有期徒刑肆月,如
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
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本件聲請人即受刑人甲○○於民國95年10月9 日犯竊盜案
件,經本院於96年3 月30日以96年度易字第569 號判決(
偵
查案號: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8284 號)
,判處有期徒刑8 月,於96年4 月23日確定在案,且尚未執
行,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
前案紀錄表乙份附卷
可稽。茲受
刑人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
請
予以減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
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9 條,刑法第
41條第1 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
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鄭燕璘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
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書記官 呂紹明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