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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6585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6585號 聲 請 人 即 受刑人 甲○○           (現於臺灣新店戒治所戒治中) 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竊盜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減刑 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竊盜罪,減為有期徒刑肆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本件聲請人即受刑人甲○○於民國95年10月9 日犯竊盜案 件,經本院於96年3 月30日以96年度易字第569 號判決(偵 查案號: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8284 號) ,判處有期徒刑8 月,於96年4 月23日確定在案,且尚未執 行,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乙份附卷可稽。茲受 刑人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 請予以減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9 條,刑法第 41條第1 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6  日       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鄭燕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呂紹明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6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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