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586號
聲 請 人
即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
聲請人即受刑人因犯
竊盜罪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(92年度訴
字第145 號),聲請人聲請減刑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連續竊盜罪,減為
有期徒刑柒月。
理 由
一、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1年5 月21日至同年11月
21 日 ,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竊盜罪,經本院以92年度訴
字第145 號(
偵查案號: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度偵
字第20306 、22433 、22470 號)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
定在案。
二、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
減刑條件,聲請
予以減刑。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、第8條第1
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
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坤地
上列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
送達後5日內敘明
抗告理由,向本院提
出
抗告狀。
書記官 林壯隆
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