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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6588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6588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  告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 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(96年度聲減字第6527號),本 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均減刑,詳如附表所載,應執行有 期徒刑伍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等罪, 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,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, 均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,所犯毒品危害防治條 例等罪,悉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並定應執行之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、第八條第一項、第九條、第十條 ,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、第五十一條第五項,裁定如 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刑事第七庭 法  官 胡堅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,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梁宜庭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10  月  2   日 受刑人甲○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 編 號 │ 一 │ 二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罪 名 │毒品危害防治條例 │毒品危害防治條例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宣 告 刑 │有期徒刑柒月 │有期徒刑伍月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犯 罪 日 期 │九十六年二月八日 │九十六年二月八日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偵查(自訴)機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│ │關年度及案號 │六年度毒偵字第一五九四號 │六年度毒偵字第一五九四號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最│法 院 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│ │ 後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事│案 號 │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一四七八號│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一四七八號│ │ 實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審│判決日期│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│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確│法 院 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│ │ 定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判│案 號 │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一四七八號│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一四七八號│ │ 決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判 決│九十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│九十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│ │ │確定日期│ │ │ ├──┴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所 犯 法 條 │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十條第一│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十條第二│ │ │項 │項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合於中華民國96│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 │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 │ │年罪犯減刑條例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減刑後刑期 │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,如易│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,如易│ │ │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│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│ │ │日 │日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備 註 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│ │ │六年度執字第八三八六號 │六年度執字第八三八六號 │ 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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