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588號
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甲○○
上列
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
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(96年度聲減字第6527號),本
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均減刑,詳如附表
所載,應執行
有
期徒刑伍月,如
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等罪,
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,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,
均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,所犯毒品危害防治條
例等罪,悉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
予以減刑並定應執行之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
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、第八條第一項、第九條、第十條
,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、第五十一條第五項,裁定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
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胡堅勤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
送達後5日內敘明
抗告理由,向本院提
出
抗告狀。
書記官 梁宜庭
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 日
受刑人甲○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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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編 號 │ 一 │ 二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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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罪 名 │毒品危害防治條例 │毒品危害防治條例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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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
宣 告 刑 │有期徒刑柒月 │有期徒刑伍月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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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犯 罪 日 期 │九十六年二月八日 │九十六年二月八日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
偵查(自訴)機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│
│關年度及案號 │六年度毒偵字第一五九四號 │六年度毒偵字第一五九四號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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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最│法 院 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│
│ 後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事│案 號 │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一四七八號│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一四七八號│
│ 實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審│判決日期│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│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確│法 院 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│
│ 定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判│案 號 │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一四七八號│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一四七八號│
│ 決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判 決│九十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│九十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│
│ │確定日期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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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所 犯 法 條 │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十條第一│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十條第二│
│ │項 │項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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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合於中華民國96│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 │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 │
│年罪犯減刑條例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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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減刑後刑期 │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,如易│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,如易│
│ │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│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│
│ │日 │日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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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備 註 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│
│ │六年度執字第八三八六號 │六年度執字第八三八六號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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