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589號
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
即被 告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犯賭博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請人聲請減刑
(96年度聲減字第6528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在
公共場所賭博財物罪,減為
罰金新臺幣參仟元,
如
易服勞役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(下同)96年2 月21日犯在公共場
所賭博財物罪,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4056號(
偵查案號: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6684號),判處罰金
新臺幣6,000 元,如易服勞役,以新臺幣1,000 元折算1 日
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
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
予以減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
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,刑法第42條第3 項,
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
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白光華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
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書記官 張玉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