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590號
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請人聲請減刑(
96年度聲減字第6529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○所犯在
公共場所賭博財物罪,減為
罰金新臺幣陸仟元,
如易服勞役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○因於民國96年2 月21日犯
賭博罪,經本院
以96年度簡字第4056號(
偵查案號: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
署96年度偵字第6684號)判決判處新臺幣12,000元,如易服
勞役,以新臺幣1,000 元折算1 日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
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
予以減
刑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之聲請,經核
於法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,爰依中
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
項、第9 條,刑法第42條第3 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
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高文淵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
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書 記 官 林進煌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