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591號
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乙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
詐欺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請人聲請減刑(
96年度聲減字第6530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乙○○所犯幫助詐欺取財罪,減為
有期徒刑貳月,如
易科罰金以
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乙○○因於民國95年7 月18日犯幫助詐欺取財罪,
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2651號(
偵查案號:臺灣板橋地方法
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2776 號),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
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
,所犯為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、第339 條第1 項之罪,惟
宣告刑未逾有期徒刑一年六月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
予以減
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
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,刑法第41條第1
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
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彭 全 曄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
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
甲○○ 吳 詩 琳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