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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6591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6591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乙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( 96年度聲減字第6530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乙○○所犯幫助詐欺取財罪,減為有期徒刑貳月,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乙○○因於民國95年7 月18日犯幫助詐欺取財罪, 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2651號(偵查案號:臺灣板橋地方法 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2776 號),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 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 ,所犯為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、第339 條第1 項之罪,惟 宣告刑未逾有期徒刑一年六月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 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,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1 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甲○○ 吳 詩 琳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1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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