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
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
定,
聲請人聲請減刑(96年度聲減字第6835號),本院裁定如下
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
記者,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罪,減為
拘役柒日,如
易科
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5年8月3日起至95年9 月17日止犯
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,
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罪,經本院以95年度簡字第70
28號判決(
偵查案號:95年度偵字第21136號),判處拘役
15日確定在案,有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
前案紀錄表在
卷
可稽。
二、茲檢察官以受刑人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
條件,聲請
予以減刑,並
諭知
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等語。本件
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三、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 款、第
8條第1項、第9條,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、第72條,裁定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
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李麗珠
上列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
送達後五日內敘明
抗告理由,向本院提
出
抗告狀。
書記官 林政良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