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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6608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6608號 聲 請 人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(九 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六八四一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收受贓物罪,減為拘役貳拾柒日,如易科罰金,以銀 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被告甲○○前於民國九十五年五月間某日, 因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之收受贓物罪,由台灣板橋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八一二八號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,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簡字第七四四號判決 處拘役五十五日(聲請書誤載為五十日)確定在案。查其犯 罪時間,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,與中華民國九十六 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相符,合於減刑 條件,聲請裁定減刑等語。 二、經核屬實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、第八條第一項,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 條第一項前段,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,修正前 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,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 新台幣條例第二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鈺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林蔚然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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