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612號
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
公共危險案件,業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請人聲請減
刑(96年度聲減字第6845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公共危險罪,減為
罰金新臺幣肆萬元,
如易服勞役,
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6年1 月18日犯公共危險罪,經本
院以96年度交簡字第653 號判處罰金新臺幣8 萬元,如易服
勞役,以新臺幣1,000 元折算1 日確定在案;茲聲請人以受
刑人犯罪時間係在96年4 月24日前,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
罪犯減刑條例所列之減刑要件,聲請
予以減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
8 條第1 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
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景宜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
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
書記官 謝秀青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