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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6612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6612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,業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 刑(96年度聲減字第6845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公共危險罪,減為罰金新臺幣肆萬元,如易服勞役,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6年1 月18日犯公共危險罪,經本 院以96年度交簡字第653 號判處罰金新臺幣8 萬元,如易服 勞役,以新臺幣1,000 元折算1 日確定在案;茲聲請人以受 刑人犯罪時間係在96年4 月24日前,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 罪犯減刑條例所列之減刑要件,聲請予以減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 8 條第1 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月   20 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景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秀青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6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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