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6621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6621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 刑(96年度聲減字第6934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,而搶奪他人之動產罪,減為 有期徒刑肆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6年1 月22日犯搶奪罪,經本院96 年7 月13日以96年度訴字第2135號(偵查案號:臺灣板橋地 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0744 號)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 期徒刑8 月確定在案,並於96年8 月27日確定在案。茲檢察 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 件,聲請予以減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9 條,刑法第41條 第1 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邱景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曾千庭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