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621號
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請人聲請減
刑(96年度聲減字第6934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
意圖為自己
不法之所有,而搶奪他人之動產罪,減為
有期徒刑肆月,如
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6年1 月22日犯搶奪罪,經本院96
年7 月13日以96年度訴字第2135號(
偵查案號:臺灣板橋地
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0744 號)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
期徒刑8 月確定在案,並於96年8 月27日確定在案。茲檢察
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
件,聲請
予以減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
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9 條,刑法第41條
第1 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
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邱景芬
上列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
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書記官 曾千庭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