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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6626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6626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名譽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 刑(96年度聲減字第6879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公然侮辱人罪,減為罰金新臺幣壹仟伍佰元,如易服 勞役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二日犯公然侮辱人罪 ,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簡字第三七四八號(偵查案號:九十 六年度調偵字第一七六號),判處罰金新臺幣三千元,如易 服勞役,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 犯罪時間,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 聲請予以減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、第八條第一項,刑法第四十二條 第三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6 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劉元斐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,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郭玉芬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6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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