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627號
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請人聲請減刑(96年度聲減字第6880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施用
第一級毒品罪,減為
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,如
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二日犯施用第一
級毒品罪,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訴字第六八號(
偵查案號: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毒偵字第七七八八號)
,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
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
予以減刑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之聲請,經核
於法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,爰依中
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、第八條
第一項,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
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胡堅勤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
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書 記 官 梁宜庭
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