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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6628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6628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( 96年度聲減字第6881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詐欺罪,減為有期徒刑壹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查受刑人甲○○於95年12月28日犯詐欺罪, 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6年度簡字第3093號(臺灣板橋地方 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7488號)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在 案。經查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所犯詐欺罪 ,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 相符,請依同條例第8 條第1 項聲請裁定減刑(聲請書另贅 載「並依同條例第9 條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」)等語。 二、查受刑人甲○○犯詐欺罪,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 第3093號判處有期徒刑2 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1,000 元折算1 日確定在案,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該 判決書在卷可稽,故檢察官聲請之減刑,本院認為正當,應 予准許。 三、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,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月  26  日       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侯志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玉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月  26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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