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628號
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
詐欺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請人聲請減刑(
96年度聲減字第6881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
詐欺罪,減為
有期徒刑壹月,如
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
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
略以:查受刑人甲○○於95年12月28日犯詐欺罪,
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6年度簡字第3093號(臺灣板橋地方
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7488號)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在
案。經查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所犯詐欺罪
,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
相符,請依同條例第8 條第1 項聲請裁定減刑(聲請書另贅
載「並依同條例第9 條
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」)等語。
二、查受刑人甲○○犯詐欺罪,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
第3093號判處有期徒刑2 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1,000
元折算1 日確定在案,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
前案紀錄表及該
判決書在卷
可稽,故檢察官聲請之減刑,本院認為正當,應
予准許。
三、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
條第1 項,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
刑事第十庭 法 官 侯志融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
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
書記官 張玉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