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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6639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6639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  告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 聲請人聲請減刑(96年度聲減字第6917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罪,減為拘役貳拾日,如易科罰金,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6年3 月29日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,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3755號(偵查案號:臺灣板橋地方 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1599 號),判處拘役四十日確定 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 ,所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罪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。 二、經核於法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,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 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、第八條第一項,刑法第四十 一條第一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李幼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頌棻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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