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639號
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甲○○
上列
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請人聲請減刑(96年度聲減字第6917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
持有第二級毒品罪,減為
拘役貳拾日,如
易科罰金,
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6年3 月29日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罪
,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3755號(
偵查案號:臺灣板橋地方
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1599 號),判處拘役四十日確定
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
,所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罪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
予以減刑。
二、經核
於法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,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
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、第八條第一項,刑法第四十
一條第一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
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李幼妃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
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
書記官 黃頌棻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