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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6640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6640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 請人聲請減刑(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六九一六號),本院裁定如 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,減為拘役貳拾柒日,如易科罰 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三日違反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罪,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簡字第四三九九號(偵 查案號: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一三二 四三號),判處拘役五十五日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 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 以減刑(併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)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(惟原判決諭知沒收部分不在減刑 範圍以內,仍應照原判決執行),並依原判決時所應法 律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 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、第八條第一項,裁定如主文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 8  日        刑事第四庭法 官 吳冠霆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,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黃炎煌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8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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