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642號
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
即 被 告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
,
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(96年度聲減字第6913號)
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如附表編號一、二所示之罪,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
、二
所載,應執行
有期徒刑拾月。又所犯如附表編號三、四、五
、六所示之罪,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三、四、五、六所載,應執
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,先後經
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,又其中附表編號一、二所示之罪所處
之刑,經本院以92年度聲字第232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1
年8 月,附表編號三至六所示之罪所處之刑,經本院以92年
度聲字第232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5 月,均確定在案
。上開各罪所處之刑經接續執行後,於95年間
假釋,
嗣又於
96年間經撤銷假釋執行
殘刑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
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,悉合於減刑條
件,聲請
予以減刑,並就附表編號一、二及附表編號三至六
部分,分別定其應執行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又
按所犯為
數罪併罰,其中之一
罪雖得
易科罰金,但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
併合處罰之結
果,於定執行刑時,
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,不得易科罰
金合併執行(
參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 號解釋意旨
)。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二、三、四、五所示之罪
,雖分別經減刑為有期徒刑2 月、5 月、3 月又15日、5 月
,然其分別與附表編號一、六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
,故於定執行刑時,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。爰依中華民國
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
10條第2 項,刑法第53條、第51條第5 款(修正前),裁定
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
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白光華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
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書記官 張玉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
受刑人甲○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 編 號 │ 一 │ 二 │ 三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罪 名 │連續轉讓
第二級毒品│
持有第二級毒品 │連續施用
第一級毒品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
宣 告 刑 │有期徒刑壹年陸月。│有期徒刑肆月,如易│有期徒刑拾月。 │
│ │ │科罰金,以參佰元折│ │
│ │ │算壹日。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所 犯 法 條 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│
│ │8條第2項 │11條第2項 │10條第1項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犯罪日期(民國│88年7月間至同年10 │88年10月22日 │90年5月12日至同年7│
│) │月22日 │ │月17日 │
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
偵查│機 關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│
│及案│ │察署 │察署 │察署 │
│號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案 號│88年度偵字第23798 │90年度偵字第13073 │90年度毒偵字第2987│
│ │ │號 │號 │號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最 │法 院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│
│後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事 │案 號│88年度訴字第2018號│90年度板簡字第1753│90年度訴字第1571號│
│ │ │ │號 │ │
│實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審 │判決日期│89年12月21日 │90年10月29日 │90年9月28日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確 │法 院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│
│定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判 │案 號│88年度訴字第2018號│90年度板簡字第1753│90年度訴字第1571號│
│決 │ │ │號 │ │
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確定日期│90年3月22日 │90年12月17日 │90年10月25日 │
├──┴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合於九十六年罪│第2條第1項第3款 │第2條第1項第3款 │第2條第1項第3款 │
│犯減刑條例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減刑後刑期、褫│有期徒刑玖月。 │有期徒刑貳月。 │有期徒刑伍月。 │
│奪公權
期間或罰│ │ │ │
│金額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附註 │ │ │ │
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 編 號 │ 四 │ 五 │ 六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罪 名 │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│連續轉讓第二級毒品│連續轉讓第一級毒品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宣 告 刑 │有期徒刑柒月。 │有期徒刑拾月。 │有期徒刑壹年陸月。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所 犯 法 條 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│
│ │10條第2項 │8條第2項 │8條第1項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犯罪日期(民國│90年5月12日至同年7│90年6月間某日、同 │90年6月間某日、同 │
│) │月17日 │年7月10日、同年7月│年7月10日、同年7月│
│ │ │11日 │11日 │
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偵查│機 關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│
│及案│ │察署 │察署 │察署 │
│號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案 號│90年度毒偵字第2987│90年度偵字第12173 │90年度偵字第12173 │
│ │ │號 │號 │號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最 │法 院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│
│後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事 │案 號│90年度訴字第1571號│91年度訴字第721號 │91年度訴字第721號 │
│實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審 │判決日期│90年9月28日 │91年10月31日 │91年10月31日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確 │法 院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│
│定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判 │案 號│90年度訴字第1571號│91年度訴字第721號 │91年度訴字第721號 │
│決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確定日期│90年10月25日 │91年12月26日 │91年12月26日 │
├──┴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合於九十六年罪│第2條第1項第3款 │第2條第1項第3款 │第2條第1項第3款 │
│犯減刑條例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減刑後刑期、褫│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│有期徒刑伍月。 │有期徒刑玖月。 │
│奪公權期間或罰│日。 │ │ │
│金額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附註 │ │ │ │
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