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655號
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請
人聲請減刑(96年度聲減字第6151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施用
第一級毒品罪,減為
有期徒刑伍月,如
易科罰金
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自民國96年3 月間某日起至同年4 月6 日
止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,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1842號(
偵
查案號: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2824號)
,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
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
予以減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
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9 條、刑法第41條
第1 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
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樊季康
上列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
送達後五日內敘明
抗告理由,向本院提
出
抗告狀。
書記官 梁宜庭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