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660號
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請人聲請減刑(
96年度聲減字第6906號), 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
意圖營利
聚眾賭博罪,減為
有期徒刑貳月,如
易科罰
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自民國95年12月1 日起至96年2 月14日止
犯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,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3008號(
偵
查案號: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4581號),
判處有期徒刑4 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 日
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
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
予以減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
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9 條、刑法第41條
第1 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
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樊季康
上列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
送達後五日內敘明
抗告理由,向本院提
出
抗告狀。
書記官 梁宜庭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