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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6661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6661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傷害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, 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共同傷害罪,減為拘役貳拾日,如易科罰金,以銀元 參佰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日犯傷害罪,經本 院以九十六年度簡字第一三九一號(偵查案號:九十五年度 偵字第二五九四四號),判處拘役四十日,如易科罰金以銀 元三百元折算一日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民國 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 。 二、本件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 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、第八條第一項、第九條,修 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,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 條例第二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6  日       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楊 志 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春 銘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6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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