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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6662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6662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傷害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( 96年度聲減字第6902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共同傷害人之身體罪,減為拘役貳拾日,如易科罰金 ,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5年6 月10日犯共同傷害人之身體 罪,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1391號(偵查案號:臺灣板橋地 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5944 號),判處拘役40日,如 易科罰金,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確定在案 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 件,聲請予以減刑,併易科罰金折算標準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之聲請,經核於法尚無不合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 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9 條 ,刑法修正前第41條第1 項前段,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 1 條前段、廢止前同條例第2 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月  29 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 官 陳財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 記 官 周百川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月  29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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