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6664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6664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傷害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( 96年度聲減字第6900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傷害罪,減為拘役貳拾伍日,如易科罰金,以銀元參 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5年6月10日犯傷害罪,經本院於 96年5月24日以96年度簡字第1391號(偵查案號:臺灣板橋 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5944號)簡易判決,判處拘 役50日,如易科罰金,以銀元3百元即新臺幣9百元折算1日 (聲請書僅載拘役50日,應予更正)確定在案,且尚未執行 ,此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附 卷可稽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,合於 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,修正前刑法第41 條第1項前段,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,裁定如 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月  29  日         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鄭燕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5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呂紹明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月  29  日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