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677號
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犯賭博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請人聲請減刑
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○所犯共同
意圖營利,
聚眾賭博罪,減為
有期徒刑貳月,
如
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○因於95年9月間至95年12月14日,犯共同
意圖營利,聚眾賭博罪,經本院於96年6月29日以96年度簡
字第1291號(
偵查案號: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
字第108號)判處有期徒刑4月,業於96年8月24日確定在案
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,合
於減刑條件,聲請
予以減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
第2條第1項第3款、第8條第1項、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,裁
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
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君豪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
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書記官 林文達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