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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6682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6682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薛理鋒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國家安全法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經聲請 人聲請減刑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薛理鋒所犯違反國家安全法案件,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,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薛理鋒因於民國(下同)96年1 月間某日違反人民 入出境應向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申請許可之規定,未 經許可入境,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3503號(偵查案號:臺灣 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11141 號),判處有期徒刑 3 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1,000 元折算1 日確定在案。 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 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,並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,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 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 96   年  9  月  2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林 晏 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陳 映 孜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10  月  1 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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