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683號
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請人聲請減刑(96年度聲減字第6982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施用
第二級毒品罪,減為
有期徒刑參月,如
易科罰金
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五日十六時三十一分
為警查獲採尿回溯九十六小時內某時,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
,經本院於九十六年五月二十八日以九十六年度簡字第二九
八一號刑事簡易判決(
偵查案號: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
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二四三三號),判處有期徒刑六月,如
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,九十六年七月十三日判
決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
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
予以減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
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、第八條第一項、第九條,刑法第
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
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劉安榕
上列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
送達後五日內敘明
抗告理由,向本院提
出
抗告狀。
書記官 楊馥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0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