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6683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6683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 聲請人聲請減刑(96年度聲減字第6982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,減為有期徒刑參月,如易科罰金 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五日十六時三十一分 為警查獲採尿回溯九十六小時內某時,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,經本院於九十六年五月二十八日以九十六年度簡字第二九 八一號刑事簡易判決(偵查案號: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二四三三號),判處有期徒刑六月,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,九十六年七月十三日判 決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 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、第八條第一項、第九條,刑法第 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       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劉安榕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,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楊馥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30  日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