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694號
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
即 被 告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傷害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請人聲請減刑(
96年度聲減字第6854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犯傷害罪,減為
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,如
易科罰金,以
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4年8 月26日犯傷害罪,經本院以
95年度簡上字第475 號(
偵查案號: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
署95年度偵字第5597號),判處有期徒刑5 月,如易科罰金
,以銀元3 百元折算1 日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
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
予以減
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
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,刑法第2 條第1
項前段、修正前第41條第1 項前段,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
準條例第2 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
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曾淑娟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
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書記官 林伯文
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8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