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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6695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6695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傷害等案件,業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 及定其應執行之刑(96年度聲減字第6853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如附表所載之罪,均減刑,詳如附表所載,應執行有 期徒刑伍月,如易科罰金,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附表所載日期,犯傷害、施用第二級毒 品等罪,經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確定在案;茲聲請人以受刑 人犯罪時間,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中華民國九 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列之減刑要件,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 應執行之刑,及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 8 條第3 項、第10條第1 項、第12條,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 段,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、第51條第5 款,修正前 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景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秀青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10  月  2   日 附表: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編 號 │ 一 │ 二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罪 名 │傷害 │施用第二級毒品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宣 告 刑 │有期徒刑6 月,如│有期徒刑6 月,如│ │ │易科罰金,以銀元│易科罰金,以新臺│ │ │300 元折算1 日 │幣1,000 元折算1 │ │ │ │日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犯 罪 日 期 │95年5月27日 │95年11月19日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偵查(自訴)機關│桃園地檢95年度偵│板橋地檢95年度偵│ │年 度 案 號│字第12885號 │字第27650號 │ ├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法 院│桃園地方法院 │板橋地方法院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最 後│案 號│96年度易緝字第38│96年度簡字第2138│ │事實審│ │號 │號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判決日期│96年4月26日 │96年6月25日 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法 院│桃園地方法院 │板橋地方法院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確 定│案 號│96年度易緝字第38│96年度簡字第2138│ │判 決│ │號 │號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判 決│96年5月28日 │96年7月13日 │ │ │確定日期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所 犯 法 條 │刑法第135條第1項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│ │ │、第277條第1項 │第10條第2項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合於中華民國九十│第2條第1項第3款 │第2條第1項第3款 │ │六年罪犯減刑條例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減刑刑期易科罰│有期徒刑3 月,如│有期徒刑3 月,如│ │金之折算標準 │易科罰金,以銀元│易科罰金,以新臺│ │ │300 元折算1 日 │幣1,000 元折算1 │ │ │ │日 │ 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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