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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6697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6697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,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(96年度聲減字第6851號), 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如附表所載之罪,均減刑,詳如附表所載;應執行有 期徒刑拾月又拾伍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犯如附表編號所載之罪,經本院分別判處 如附表編號所載之刑,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 年9 月確定 。而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犯罪日期應補充自92年6 月間某日起 至96年3 月2 日止〈聲請書僅載96年3 月2 日〉,另附表編 號二之犯罪日期應補充自92年12月間某日起至96年3 月1 日 止〈聲請書僅載96年3 月1 日〉,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 附表所載之罪,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均 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,並於減刑後,合併定其應執 行之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9 條、第10 條 ,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、第51條第5 款,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朱嘉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,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陳聖儒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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