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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6703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6703號 聲 請 人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 請人聲請減刑(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六八五五號),本院裁定如 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,減為有期徒刑壹月,如易科罰金 ,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被告甲○○前於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五日,因 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,由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二0 七四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,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簡字第二五 一一號判決處有期徒刑二月確定在案。查其犯罪時間,在九 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,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 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相符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裁 定減刑等語。 二、經核屬實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、第八條第一項,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 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鈺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林蔚然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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