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703號
聲 請 人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
請人聲請減刑(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六八五五號),本院裁定如
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施用
第二級毒品罪,減為
有期徒刑壹月,如
易科罰金
,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
略以:被告甲○○前於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五日,因
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,由
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二0
七四號聲請
簡易判決處刑,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簡字第二五
一一號判決處有期徒刑二月確定在案。查其犯罪時間,在九
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,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
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相符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裁
定減刑等語。
二、經
核屬實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
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、第八條第一項,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
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
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鈺琅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
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書記官 林蔚然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