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6715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6715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侵占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 刑(96年度聲減字第7007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侵占罪,減為罰金新臺幣肆仟元,如易服勞役,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九日犯侵占罪,經 本院以九十六年度簡字第三四九四號(偵查案號:臺灣板橋 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速偵字第八五九號),判處罰金 新臺幣捌仟元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 四月二十四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,並分別援引原判決知如易服勞 役之折算標準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 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,刑法第42條第3 項,裁定如 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偉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,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。 乙○○ 陳怡君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