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715號
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違反
侵占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請人聲請減
刑(96年度聲減字第7007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侵占罪,減為
罰金新臺幣肆仟元,
如易服勞役,以新
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九日犯侵占罪,經
本院以九十六年度簡字第三四九四號(
偵查案號:臺灣板橋
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速偵字第八五九號),判處罰金
新臺幣捌仟元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
四月二十四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
予以減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,並分別援引原判決
諭知如易服勞
役之折算標準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
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,刑法第42條第3 項,裁定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
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偉光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
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
送達後五日內敘明
抗告理由,向本院提
出
抗告狀。
乙○○ 陳怡君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