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716號
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請人聲請減
刑(96年度聲減字第7006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,而取得與
原本顯不相當之
重利
罪,減為
拘役貳拾伍日,如
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
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6年4 月20日犯重利罪,經本院96
年6 月29日以96年度簡字第4158號(
偵查案號:臺灣板橋地
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9562號)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拘役
50日,並於96年8 月9 日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
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
予以減
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
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,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
段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
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邱景芬
上列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如對本裁定不服,應於裁定
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
書記官 曾千庭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