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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6727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6727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 聲請人聲請減刑定應執行刑(96年度聲減字第6965號),本院 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如附表編號1、2所示之罪,均減為如附表編號1、2所 示之刑,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如附表編號1 、2 所列日期所犯違反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,經判處如附表編號1 、2 所列之宣告 刑確定在案。 二、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均 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並定應執行刑等語。經核尚無 不合,應予准許。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、2 所示之罪 ,經減刑後之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 月,是應依刑法第41條 第1 項前段、第2 項規定,知應執行刑之易科罰金折算標 準。 三、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、第8條第1 項、第9條、第10條第2項、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、第2項, 、第51條5款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        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坤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,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林壯隆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10  月  2   日 附 表 ┌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 編 號 │ 1 │ 2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罪 名 │毒品危害防條例 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宣告刑 │有期徒刑捌月 │有期徒刑肆月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所犯法條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│ │ │ │第10條第1項 │第10條第2項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犯罪日 │95年12月19日4 時│95年12月19日4 時│ │ │(民國)│許經警採尿前回溯│許經警採尿前回溯│ │ │ │26小時內之某時 │96小時內之某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偵查機關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│ │ │及案號 │檢察署96年毒偵字│檢察署96年毒偵字│ │ │ │111號 │111號 │ │ ├─┬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最│法院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│ │ │後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事│案號│96年訴字1712號 │96年訴字1712號 │ │ │實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審│判決│96年7月12日 │96年7月12日 │ │ │ │日期│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確│法院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│ │ │定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判│案號│96年訴字1712號 │96年訴字1712號 │ │ │決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確定│96年8月14日 │96年8月14日 │ │ │ │日期│ │ │ │ ├─┴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減刑後宣│有期徒刑肆月,如│有期徒刑貳月,如│ │ │告刑 │易科罰金,以新臺│易科罰金,以新臺│ │ │ │幣壹仟元折算壹日│幣壹仟元折算壹日│ │ └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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