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728號
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傷害尊親屬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請人聲請
減刑(96年度聲減字第6966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,減為
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
,如
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民國96年4 月20日犯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
罪,經本院於96年6 月29日以96年度簡字第4146號判決(
偵
查案號: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9426號),
判處有期徒刑5 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日
,96年8 月8 日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
月24日以前,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定減刑條件
,聲請
予以減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
第2條第1項第3款、第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
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復生
上列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
送達後五日內敘明
抗告理由,向本院提
出
抗告狀。
書記官 陳秀慧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