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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6735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6735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           (現於臺灣新店戒治所執行中)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 刑(96年度聲減字第6308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,減為有期徒刑貳月,如易科罰金 ,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4年10月20日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,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767 號(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: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緝字第67號)判處有期徒 刑4 月,如易科罰金,以銀元300 元折算1 日確定。茲檢察 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 予以減刑,並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9 條,修正前 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,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朱嘉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,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陳聖儒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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