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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6736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6736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恐嚇取財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 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(96年度聲減字第6296號),本院裁定如 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如附表編號二、三所示之罪,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二 、三所載之刑。所犯如附表編號二、三與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不應 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,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陸月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分別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恐嚇取財等罪,經 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 ,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,其中附表編號 二、三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,並聲請就附表 編號二、三與不應減刑之編號一,定其應執行之刑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之聲請,經核於法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 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、第三條 、第八條第一項、第十一條、第十二條,修正前刑法第五十 一條第五款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胡堅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,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梁宜庭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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