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737號
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
偽造文書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請人聲請減
刑(96年度聲減字第7004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共同行使偽造
私文書罪,減為
有期徒刑叁月,如
易科
罰金,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87年11月24日犯共同行使偽造私文
書罪,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3136號(
偵查案號:臺灣板橋
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9884 號),判處有期徒刑6
月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,
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
予以減刑,併
諭知
易科罰金折算標準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之聲請,經核
於法尚無不合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
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9 條
,刑法修正前第41條第1 項前段,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
1 條前段、修正前同條例第2 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
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財旺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
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書 記 官 周百川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