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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6742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6742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犯偽造文書罪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 刑(96年度聲減字第7003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,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,如 易科罰金,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4年12月21日犯刑法第216條、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,經本院以95年度簡字第4415號(偵 查案號: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3250號) ,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在案。 二、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 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。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、第8條第1 項、第9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        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坤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,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林壯隆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10  月  2 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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