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742號
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犯
偽造文書罪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請人聲請減
刑(96年度聲減字第7003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
犯行使偽造
私文書罪,減為
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,如
易科罰金,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4年12月21日犯刑法第216條、210
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,經本院以95年度簡字第4415號(
偵
查案號: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3250號)
,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在案。
二、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
減刑條件,聲請
予以減刑。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、第8條第1
項、第9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
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坤地
上列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
送達後5日內敘明
抗告理由,向本院提
出
抗告狀。
書記官 林壯隆
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