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745號
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業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請人聲請減刑(96年度聲減字第7017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施用
第一級毒品罪,減為
有期徒刑陸月,如
易科罰金
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
略以:受刑人甲○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
,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119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確定
,其犯罪時間係在民國96年4 月24日前,合於減刑要件,爰
聲請減刑及
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。
二、經核
於法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,並
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
。
三、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
第8 條第1 項、第9 條,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,裁定如主
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
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廖 怡 貞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
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
書記官 林 惠 齡
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