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747號
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犯違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
定,
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(96年度聲減字7015號)
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均減刑,詳如附表
所載,應執行
有
期徒刑伍月,如
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違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
罪,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,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
間,均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,所犯違背毒品危
害防制條例等罪,悉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
予以減刑並定應執
行之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
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、第八條第一項、第九條、第十條
第二項,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、第五十一條第五項,
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
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李幼妃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
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
書記官 黃頌棻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