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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6747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6747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犯違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 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(96年度聲減字7015號) 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均減刑,詳如附表所載,應執行有 期徒刑伍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違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罪,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,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 間,均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,所犯違背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等罪,悉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並定應執 行之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、第八條第一項、第九條、第十條 第二項,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、第五十一條第五項, 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8 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李幼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頌棻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8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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