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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6748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6748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藏匿人犯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 刑(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六九五三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意圖使人隱蔽而頂替罪,減為拘役貳拾伍日,如易科 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八日,犯刑法第 一百六十四條第二項之藏匿人犯罪,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簡 字第二七六三號(偵查案號: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 五年度偵字第二七四九八號),判處拘役五十日,如易科罰 金,以新台幣一千元折算一日確定在案。 二、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 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等語。經核尚無不合,應 予准許。 三、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、 第八條第一項,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程欣怡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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