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748號
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藏匿人犯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請人聲請減
刑(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六九五三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
意圖使人隱蔽而
頂替罪,減為
拘役貳拾伍日,如
易科
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八日,犯刑法第
一百六十四條第二項之
藏匿人犯罪,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簡
字第二七六三號(
偵查案號: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
五年度偵字第二七四九八號),判處拘役五十日,如易科罰
金,以新台幣一千元折算一日確定在案。
二、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
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
予以減刑等語。經核尚無不合,應
予准許。
三、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、
第八條第一項,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
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王士珮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
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書記官 程欣怡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