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6750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6750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聲請書誤繕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 刑(96年度聲減字第6954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服用酒類,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,減 為罰金新臺幣貳萬伍仟元,如易服勞役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日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6年1 月25日犯刑法 第185 條之3 之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 罪(聲請書僅敘明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),經本院 以96年度交簡字第682 號(偵查案號: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 察署96年度偵字第5844號)判決判處罰金新臺幣50,000元, 如易服勞役,以新臺幣1,000 元折算1 日(聲請書疏未敘明 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)確定在案,而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 24日以前,所犯之罪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 第1 項第3 款規定相符,爰依同條例第8 條第1 項之規定聲 請減刑及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等語。 二、犯罪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者,除本條例另有規定 外,依下列規定減刑:一、死刑減為無期徒刑。二、無期徒 刑減為有期徒刑二十年。三、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罰金,減其 刑期或金額二分之一,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。 三、查受刑人因於96年1 月25日犯刑法第185 條之3 之服用酒類 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(聲請書僅敘明犯違背 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),經本院以96年度交簡字第682 號 (偵查案號: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5844號 )判決判處罰金新臺幣50,000元,如易服勞役,以新臺幣1, 000 元折算1 日(聲請書疏未敘明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)確 定在案,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前開判決書在卷 可佐。茲據檢察官聲請減刑及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,本 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,應予減刑,並依刑法第42條第3項 前段,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 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,刑法第42條第 3 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8 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王小芬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8  日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