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6752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6752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 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(96年度聲減字第6985號),本 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,減為有期徒刑參月,如易科 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;又所犯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 ,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算壹日。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附表所示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經判處 如附表所示之刑(除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之所犯法條,應更 正為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」外,餘如附表所載 ;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前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13 0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 月在案),均經確定在案,且 尚未執行完畢,此有如附表所示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各乙份附卷可稽。茲檢察官以其所犯附表所示之 罪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所犯悉合於減刑條 件,聲請予以減刑並定應執行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10條第2 項, 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、第41條第2 項、第51條第5 款,裁 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鄭燕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5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呂紹明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