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6753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6753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 請減刑(96年度聲減字第6984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權罪,減為有期徒刑 貳月,如易科罰金,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九日前之某日起至 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二日止,犯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 作權罪,經本院於九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九十五年度簡 字第六一六○號刑事簡易判決(偵查案號:臺灣板橋地方法 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一七五○號、第二○四七一號 ),判處有期徒刑四月,如易科罰金以銀元三百元折算一日 ,經本院於九十六年七月五日以九十六年度簡上字第二八 八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 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、第八條第一項、第九條,修正前 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,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 第二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       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劉安榕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,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楊馥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30  日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