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767號
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犯
詐欺罪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請人聲請減刑(
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六九五一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
詐欺罪,減為
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,如
易科罰金,
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五日犯詐欺罪,經本院
以九十五年度簡字四七五六號判處有期徒刑五月,經提起
上
訴,由本院合議庭於九十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以九十六年度簡
上字第二五一號(
偵查案號: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
五年度偵字第一五四六四號),
駁回上訴確定在案。茲檢察
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
件,聲請
予以減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
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、第八條第一項,修正前刑法第四十
一條第一項前段,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,修正
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
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潘翠雪
上列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
送達後五日內敘明
抗告理由,向本院提
出
抗告狀。
書記官 江文彬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