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773號
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
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
,
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(96年度聲減字第7010號)
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所犯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罪,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二
所載,與
如附表編號一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,應執行
有期徒刑伍年
參月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經分別判
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
編號2 所示之罪,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
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
予以減刑,並聲請與如附表編號1 所
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,定其應執行之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
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11條,刑法第2 條
第1 項前段,行為時(即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,95年7 月
1 日施行前之)刑法第51條第5 款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
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許炎灶
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
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(應附
繕本)。
書記官 郭勝華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
附表:
┌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編 號│ 一 │ 二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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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罪 名│(幫助)販賣
第二級毒品│轉讓第二級毒品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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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
宣 告 刑│有期徒刑伍年 │有期徒刑捌月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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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所犯法條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 條│
│ │第2 項 │第2 項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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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犯罪日期│90年5 月12日 │90年3 、4 月間某日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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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偵│機關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│
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查│案號│90年度偵字第9497號 │94年度毒偵字第21278 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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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最│法院│臺灣高等法院 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│
│後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事│案號│91年度
上訴字第2274號 │95年度訴字第1230號 │
│實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審│判決│93年5 月11日 │95年12月29日 │
│ │日期│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法院│臺灣高等法院 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│
│確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定│案號│91年度上訴字第2274號 │95年度訴字第1230號 │
│判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決│確定│93年11月1 日 │96年1 月29日 │
│ │日期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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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合於中華│不符合 │第2 條第1 項第3 款 │
│民國九十│ │ │
│六年罪犯│ │ │
│減刑條例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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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減刑刑期│(空白) │有期徒刑肆月 │
│、褫奪公│ │ │
│權
期間或│ │ │
│
罰金額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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