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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6787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6787號 聲 請 人即 受 刑 人 甲○○           (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)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 刑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,減為有期徒刑貳月,如易科罰金,以 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5年5 月19日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,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1380號(偵查案號:臺灣板橋地方 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6638 號),判處有期徒刑四月, 如易科罰金以銀元三百元折算一日確定在案。茲受刑人以其 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 請予以減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,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 1 項前段,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,裁定如主 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戴嘉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書記官 廖貞音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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