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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6795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6795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犯詐欺罪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( 96年度聲減字第7034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,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交付罪,減為有期徒刑貳月,如易科罰金,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 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5年6 月27日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、第30條幫助詐欺取財罪,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2082號 (偵查案號: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3320號 ),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在案。 二、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 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。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 第1 項、第9 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        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坤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,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林壯隆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10  月  2 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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