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796號
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請人聲請減刑(
96年度聲減字第7033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○所犯在
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罪,減為
罰金新臺幣
壹仟元,
如易服勞役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○因自民國93年8 月間起至94年1 月10日止
,犯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罪,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
第4016號(
偵查案號:95年度偵字第5612號)判處罰金新臺
幣(下同)2 千元,如易服勞役,以1 千元折算1 日確定。
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係在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
件,聲請
予以減刑,並
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
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,刑法第42條第3
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
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朱嘉川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
送達後五日內敘明
抗告理由,向本院提
出
抗告狀。
書記官 陳聖儒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