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6796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6796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( 96年度聲減字第7033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○所犯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罪,減為罰金新臺幣 壹仟元,如易服勞役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○因自民國93年8 月間起至94年1 月10日止 ,犯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罪,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 第4016號(偵查案號:95年度偵字第5612號)判處罰金新臺 幣(下同)2 千元,如易服勞役,以1 千元折算1 日確定。 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係在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 件,聲請予以減刑,並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,刑法第42條第3 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朱嘉川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,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陳聖儒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