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799號
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犯賭博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請人聲請減刑
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
賭博罪,減為
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,如
易科罰金,
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起至九十四年一月間
止犯賭博罪,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簡字第四0一六號(
偵查
案號: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五六一二
號),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時間在
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
予以減刑。
二、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
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、第八條第一項、第九條
,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、修正前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,
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
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張筱琪
上列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
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書記官 廖舜宜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