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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6799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6799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犯賭博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 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賭博罪,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,如易科罰金, 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起至九十四年一月間 止犯賭博罪,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簡字第四0一六號(偵查 案號: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五六一二 號),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時間在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 予以減刑。 二、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 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、第八條第一項、第九條 ,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、修正前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, 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 刑事第九庭  法 官 張筱琪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廖舜宜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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